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时间:2026/05/13 00:00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 次浏览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 设立鉴定机构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批,报省中心备案。

第三章 考评员管理
第六条 考评员实行聘任制,须持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资格并经过培训考核。
第七条 考评员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八条 鉴定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第九条 试题须从国家或省级题库中抽取。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省中心统一编码、统一验印。
第十一条 证书信息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规鉴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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